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范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到期日)
1
河歡興業有限公司
郭黎莉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未記載
8,500元
FA4080201
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