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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林勲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2NX 005171-2
48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