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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胡嘉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鴻盛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立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胡嘉浩
35,000元
A05430815
1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