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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維聖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738
~0008837
100
10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560
~0030569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798
~0030807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1350
~0031361
12
12,000
合計
132
132,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