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8號
代 理 人 枋政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