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科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澤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科際企業有限公司
33,152元
AN0947808
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