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