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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惠敏  
代  理  人  侯玉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8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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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259,872元
JE8736838
11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