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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尹世偉(即錢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493
合計


4
3,493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