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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林盟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3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新臺幣)





1
胡繼成 周立梅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年4月2日
未記載
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