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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白金立(即白呂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12911-0
1
39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