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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宏進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偉 
代  理  人  王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