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蔡宏傑(即蔡壽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