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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鑫禾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首鋒 
代  理  人  魏恒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1
倈得屋食品有限公司
陳美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鑫禾廣有限公司
452,800元
TMA0644186
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