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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8ND-00068800-0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