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事聲字第22號
異 議 人 林岳洋
相 對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15日裁定,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異議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