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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事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2號
異  議  人  林岳洋  
相  對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15日裁定,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異議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