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8號
原 告 黃王胤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巿信義區市○○道0段000號16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網頁資料
可稽查(本院卷第32頁),依
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弟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