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1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