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林秀玲
聲請人以新臺幣
伍佰萬元或同面額之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新創智慧健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25日邀第三人邱智湧、林姍姍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嗣未依約按期清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591,461元及利息、違約金,林姍姍竟於114年4月1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致聲請人上開債權無法受償,聲請人擬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上開行為,恐相對人再將系爭房地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致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就系爭房地為假處分,如認釋明不足,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等語。二、按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
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本文、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所謂釋明,
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
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請求,依其提出之
授信約定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聲請人總行函及回執、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資料,已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處分之原因,亦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以為釋明,
林姍姍將其所有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致聲請人上開債權無法受償,聲請人擬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上開行為,倘相對人再將系爭房地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致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亦已有釋明,雖其釋明程度尚有不足,
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得以擔保補足之,聲請人
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又相對人因假處分可能受有之損害,為將來訴訟
期間未能即時處分系爭房地而取得
對價之利息損失。
系爭房地房屋面積約91.4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46.1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4.3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3,247.99平方公尺×385/100000+2,076.51平方公尺×198/100000+10,645.65平方公尺×135/100000=30.99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4捨5入】=91.47平方公尺),系爭房地鄰近地區相近建物型態、屋齡之房屋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76,313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此估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
約為16,127,350元(計算式:176,313元×91.47平方公尺=16,127,350元,元以下4捨5入)。又聲請人提起之
本案訴訟,
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應適用通常程序,且為得
上訴第三審事件,依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之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月、1年6月,合計為6年,按法定
遲延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在法院辦案期間內,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為
4,838,205元(計算式:16,127,350元×5%×6年=4,838,205元),另慮及不計入辦案期限之移審期間、交易風險、市場波動等其他可能之損害,爰酌定聲請人就本件應供
擔保金額為500萬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註: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聲請人聲請執行時,請具
聲請狀,併應繳納
執行費、提出已供擔保之
提存證明文件及執行標的之財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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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之1 | | | | |
| 共有部分: 竹圍段4111建號,面積:3,24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5/100000 竹圍段4112建號,面積:2,076.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8/100000 竹圍段4113建號,面積:10,64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5/1000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