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永浩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114年度訴字第1535號)為由,向本院聲請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
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依前開規定
,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中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假扣押,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