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逸宏
相 對 人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陳焯詠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
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70號),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
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
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