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盧東誠
盧禾潾
林月娥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