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固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
114年度訴字第773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
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
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附註: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聲請人聲請執行時,請具
聲請狀,併應繳納
執行費、提出已供
擔保之
提存證明文件及執行標的之財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