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84號
抗 告 人 闕子航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