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義芙糖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本件
聲請人前於本院對
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
嗣經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是依上規定意旨,其聲請自應屬彰化地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