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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義芙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是依上規定意旨,其聲請自應屬彰化地院管轄。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