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百一十一年度裁全字一四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44號裁定准予聲請人於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692,78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
前揭假扣押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菊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