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廖春嬌
相 對 人 軒揚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軒揚科技有限公司間
假處分(
聲請人誤為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66號假處分(聲請人誤為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二、
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對聲請人及
第三人廖信夫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166號裁定,僅准許聲請人對第三人廖信夫聲請假處分部分,而駁回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處分部分,此觀該裁定內容即明,本院並調閱該假處分卷宗核實,應
堪認定。準此,聲請人既未受假處分裁定,自無撤銷假處分裁定可言,是聲請人
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