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蔡回育
相 對 人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熤昇
張銘隆
朱偉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11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3,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3日
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30日具
領,有送達證書、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