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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全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
抗 告 人 潘漢聰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艾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
定暫時狀態
處分事件,
抗告人
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惟
未繳納抗告
裁判
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