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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昶勳  
相  對  人  佺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500元。相對人今並未給付分毫。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見兩造間勞資爭議並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