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昶勳
相 對 人 佺時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500元。
惟相對人
迄今並未給付分毫。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
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致
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稽,足見兩造間勞資爭議並
非經調解成立或仲裁,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