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黃志輝
相 對 人 依馳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5月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及勞工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8,652元,
惟相對人
嗣僅給付10萬元,尚餘8,652未依約給付。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給付全部金額之義務為由,聲請就調解內容未履行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