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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吳麗如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二)資方同意就本爭議【給付項目:薪資新臺幣(下同)25萬0,834元(給付期間114年4、5、6、7月)、特休未休工資24萬1,333元、資遣費82萬元、歸還代墊款1,200元】由資方給付131萬3,367元,勞方同意資方分18期給付,第1期於114年7月31日給付3萬8,367元,第2期至第18期給付7萬5,000元,另自114年8月起之每月最後1日(遇國定假日提前一天)給付第2期至第18期(第18期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前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華南銀行),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3萬8,367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