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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林筱凡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資方(相對人)給付勞方(聲請人)肆拾伍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內容包含114年8月份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折算工資及舊制退休金;勞方同意資方分七期給付肆拾伍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資方須於約定期日及給付數額分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及給付額如下表。」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和解金額分七期給付,自114年9月15日至115年2月15日,除第一期給付勞方6萬5,387元外,剩餘六期每期給付勞方6萬5,388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14年8月18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相對人第一期即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下述約定給付期日(逢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及應給付數額,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期數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元)
 期數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元)
1
114年09月15日
65,387
2
114年10月15日
65,388
3
114年11月15日
65,388
4
114年12月15日
65,388
5
115年1月15日
65,388
6
115年02月15日
65,388
7
115年3月16日
6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