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高藝甄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4年8月27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所載,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114年8月份薪資(含特休未休時數21.5小時)新臺幣(下同)35,919元、
資遣費126,160元,共計162,079元,
暨按週年利率5%計算
遲延利息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於114年8月2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4年8月份薪資(含特休未休時數21.5小時)35,919元、
資遣費126,160元,共計162,079元,分7
期給付,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第1
期於同年9月15日給付35,919元,第2
期於同年10月15日給付21,160元,第3期至第7期自同年11月起於每月15日(逢假日延至次日)給付21,000元,如1
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
期,並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
詎相對人
迄今均未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
等情,
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8-14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