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方琬婷
相 對 人 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4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
所載「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以下列金額達成和解,和解金額以平均分8期方式給付,給付方式為
對造人將和解金額匯入申請人原薪資帳戶,對造人應自114年10月1日起給付首期款項,後期數
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1)方琬婷:308,495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8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和解金,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
迄未給付
等情。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
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