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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方琬婷  
相  對  人  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達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下列金額達成和解,和解金額以平均分8期方式給付,給付方式為對造人將和解金額匯入申請人原薪資帳戶,對造人應自114年10月1日起給付首期款項,後期數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1)方琬婷:308,49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8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和解金,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未給付等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