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鍾宗霖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
資方(即
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
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肆佰壹拾參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
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調解成立,
兩造合意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4年8月份工資5萬2,721元(已扣減勞健保)、114年9月份工資5萬2,721元(已扣減勞健保)、特別休假未休5日工資9,121元、
資遣費23萬5,850元及保障年終奬金一個月5萬5,000元,合計40萬5,413元,給付方式分8期給付,應於114年10月20日前將
第一期款5萬5,413元匯入勞方(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下稱薪資帳戶),第2期至第8期每期給付5萬元,每月20日給付,逕匯入薪資帳戶,遇假日順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此,
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
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14年9月25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
等情,有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