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李南屏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4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所載,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114年4-9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376,536元、舊制年資結算1,241,000元(計算至114年9月18日止)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09,128元,共計1,826,664元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於114年9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4年4-9月份工資376,536元、舊制年資結算1,241,000元(計算至114年9月18日止)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09,128元,共計1,826,664元,分8期給付,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遇假日順延。第1期於同年10月5日給付10萬元,第2期至第7期自同年11月起於每月最後一日給付246,000元,第8期則於115年5月31日給付250,664元,如1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
迄今均未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
等情,
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
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11-13、25-31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