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溫素萍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4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七、勞方(溫素萍)與資方調解方案如下:2、資方給付勞方187,713元,內容包括114年8月份工資、
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3、勞方同意資方分7期給付187,713元,資方須於約定
期日及給付數額分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及給付額如下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和解金額分7期給付,自114年9月15日至115年3月16日,除第1期給付勞方2萬6,817元外,剩餘6期每期給付勞方2萬6,816元,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
迄未給付
等情。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
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下述約定給付期日(逢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及應給付數額,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