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家宏
相 對 人 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
被告蔡家宏
住所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因
聲請人誤繕而有前述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