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俊宏
相 對 人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勞方林俊宏」之記載,應更正為「勞方李俊宏」。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