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鍾慧怡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0樓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13年8月份至113年11份工資新臺幣107,346元、
資遣費新臺幣40,000元及特別休假未休80小時工資新臺幣10,000元,共計新臺幣157,346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3年12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57,346元,
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應足認定
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