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科澄
相 對 人 輝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輝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固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
惟未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一節釋明之,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自相對人應履行日即104年3月30日至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
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