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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專調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仁露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杜秉駿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0  號0樓之0
相  對  人  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酬勞而涉訟,而被告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另依起訴狀所載,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位於雲林縣,故被告之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原告勞務提供地均位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