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仁露工作室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0 號0樓之0
相 對 人 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
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酬勞而涉訟,而
被告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另依
起訴狀所載,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位於雲林縣,故被告之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原告勞務提供地均
非位於本院轄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