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温震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前應經調解程序,
當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6,033元,
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