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陳圓心
被 告 九鐤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判決確定
翌日起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53,53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