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張瑞婷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勞小字第3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
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5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