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吳佩倫
被 告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930元,其中新臺幣977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0萬5,77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
起訴狀及
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
嗣被告以無法營運(歇業)為由,於113年6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其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被告尚積欠其11
3年6月份之工資1萬6,390元及
資遣費18萬9,388元,共計20萬5,778元
等情,
業據提出書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
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法規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