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李科養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晶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㈠所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甚明。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㈠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主張被告未給付工資73,493元、
資遣費27,709元及預告工資35,000元,但原告就未付工資係何年何月,並未敘明,復未提出
資遣費(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及預告工資之計算方式,以及證明其任職被告公司、被告給付薪資之相關證據
,於法已有未合。 ㈡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