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62號
原 告 郭愛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晶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具狀
補正理由欄二、㈠所列各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有關
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甚明。再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㈠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主張被告未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5,005元、
資遣費160,875元及預告工資43,000元,但原告未提出
資遣費(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及預告工資之計算方式,以及證明其任職被告公司(譬如投保資料等)、被告給付薪資(譬如薪資單或匯入銀行帳戶等)之相關證據,於法已有未合。
㈡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
補正上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