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威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玄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